被物流公司解约 送餐骑手起诉索要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因认为物流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送餐员李某与物流公司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获得法院认定李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某日,送餐员李某被东家物流公司解约,李某不服,遂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物流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朝阳仲裁委审理后做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物流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物流公司称,双方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及《合同附件》,李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并提交工资单、派出所证明、物流公司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证据。
物流公司随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是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为帮助其得到赔偿而出具的相应误工损失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李某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确认李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说法
据承办此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龚勇超、李思巧介绍,本案涉及的两个主要法律问题:一是“送餐骑手”用工关系认定问题,二是相应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关于“送餐骑手”用工关系认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虽系劳务协议,但双方对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不能否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物流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现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物流公司是否具有管理上的从属性。
李某作为“送餐骑手”,在认定其是否与物流公司具有管理上的从属性时,主要考虑的是双方之间关系为紧密型抑或松散型,即物流公司对李某是否执行严格的考勤、派单等管理事项,以及李某是否有权拒绝物流公司安排的订单,即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以及接单的数量问题。这就涉及到相应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中,根据双方之间协议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李某应服从物流公司的管理,现物流公司抗辩主张李某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接单的数量,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物流公司亦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体的用工状态,故法院采信李某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中院法官介绍,随着目前外卖订餐行业的飞速发展,送餐骑手职业群体人数日益增多,用人单位有时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往往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
对此,三中院建议,外卖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用工单位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与送餐员签署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为送单骑手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投保相应的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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