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无缘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因
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颁布以后,新疆、内蒙古、浙江、陕西等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廉价药品采购、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陆续开始,广东、山东、北京、江苏、辽宁、重庆、新疆、广西8省(区、市)的讨论稿也陆续公布或流传于民间。笔者通过对以上12个地区的采购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除江苏省的方案中提到了“配送商业须具备现代物流能力”外,其余各省的方案中不是去掉了“现代物流”4个字,就是根本没有提及。各省为何公然不执行集采新规的有关要求,“现代物流”为何无缘药品集中采购?
“我们也觉得药品配送企业应该具有现代物流能力,可什么是‘现代物流’?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若写进药品集中采购方案,一定无法执行。”——这是笔者近期在各地关于现代物流的讨论和交流中听到最多的解释。很多人认为,集采新规中的“现代物流能力”的提法,是一个超前的概念。尽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讨论稿)》中有明确的关于现代物流能力的标准和要求,但是业内很多人表示没有看到或认为讨论稿内容不能作为标准。
显然,政策的不配套是导致集采新规无法执行、“现代物流”无缘药品集中采购、具体执行无所适从的根本原因。在新医改的政策建设初期,需要的配套方案较多,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不足、工作进度不同、对新医改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部门各自为政等原因,配套方案不可能同时颁布,为了使各个配套方案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借用和引用概念无可厚非,因此出现上述状况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绝不是理所应当。
政策的配套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能力。新医改能否成功并不决定于方案的文字本身,政府的执政能力(执行力、应变力、控制力、创新力)是重要保障。作为政府部门,面对此状况,需要进行认真反思。笔者认为,政府在颁布任何配套方案时,对于其中哪些能够执行,哪些不能执行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能够执行的要坚决贯彻,不能执行的最好不要写在其中,如果非得写在其中,最好做出说明或制定实施细则。试想,如果在集采方案中有“现代物流能力参照新GSP规则,待新GSP颁布后执行”或“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新GSP(讨论稿)精神制定配送商标准”的说明,可能各地在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时就不会一头雾水,五花八门,也便于各地执行中保持统一。
比较各地的采购方案,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其对集采新规的理解深度和执行态度。比如陕西省《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地对配送企业提出:“(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陕西省的政策制定者不仅理解了集采新规的精神,而且结合GSP规范,提出了在新医改过渡期省级在执行新政中承上启下的思路。广东省则从以下4个方面对配送商提出了要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经营企业违反GSP规定、经营了假药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相比其他地区照搬集采新规原文或不做规定的做法,陕西和广东两省对规范药品流通领域,推进流通领域的整合、规模经营、集中度等的作用是显然的,而这些正是新医改的精神和要求。(太仓物流公司)